快遞丟件責任誰擔? 未盡義務“承運”擔責

“未保價貨物丟失,按運費倍數賠償快遞。”快遞單上的這句格式條款究竟是否有效?張某的遭遇給出了答案。近日,芮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。

2024年12月,張某在某平臺購買了兩件總價11560元的衣物快遞。2025年1月2日,張某收到衣物。今年1月6日,張某與商家協商在網上發起退貨申請,同日快遞公司派快遞員上門取件,張某支付了8.76元運費。然而,物流資訊顯示前臺簽收後,商家卻告知未收到退回衣物,拒絕退還購衣款。經核實,衣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。快遞公司僅同意賠付2000元,以“未保價貨物限額賠償”為由拒絕支付剩餘9560元。張某遂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。

法院經審理認為,承運人負有將貨物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的義務,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、滅失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快遞。張某透過某平臺申請退貨,快遞公司上門取件寄送貨物,張某支付運費,雙方之間形成快遞服務合同關係。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將貨物丟失,未能將貨物安全運輸到收貨地點,應對貨物的丟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
快遞公司辯稱的“未保價貨物限額賠償”屬於格式條款,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,快遞公司在張某網路操作或快遞員上門取件時,均未告知保價規則,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,因此該條款對張某不發生效力快遞

最終,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張某衣物價款9560元快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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