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研學生“拼單”購買盜版網課,構成侵權嗎?

考研學生“拼單”購買盜版網課用於備考自用,考研課程老師發現後認為“拼課”行為構成侵權,將組織“拼課”學生訴至法院考研。近日,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結此案,一審判決組織“拼課”學生共同賠償4萬元。

人均1元“拼好課”

原告張老師是知名研究生備考講師,在A平臺銷售考研課程,案涉課程售價700元考研。被告小李看到有人釋出150元“拼課”帖,遂支付50元參加“拼課”購買案涉課程。

原告張老師發現某平臺“張老師考研”的熱搜話題中有被告小李釋出的組群備考帖,其進群后又看到被告群主小趙釋出“拼課”通知,並由被告小李組建“拼課”群、提供課程資源考研。次日,原告張老師釋出打擊盜版宣告。被告小李看到宣告後主動到A平臺購買原告張老師的正版課程,進行道歉,並提交“拼課”群中54人按總價50元的標準進行“拼課”的記錄,記錄顯示群內成員人均支付1元購得案涉課程影片。

被告小李、小趙辯稱其是備考自用,並非以營利目的進行銷售,未牟利,且及時刪除課程資源,被告小李事後也購買正版課程,並未侵權考研

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考研,以備考為目的組織、分享盜版課程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?事後購買正版課程的“補救”行為是否屬於免責理由?

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認為,小李透過“熱搜”發帖引導其他考生加入微信群,群主小趙透過群內發通知,引導群成員參與低價付費“拼課”,使公眾可以透過小李的網盤提取碼,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課程,故共同侵犯了張老師對課程享有的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考研

綜合考慮課程價值較高,參與“拼課”學員數量較高,侵權傳播範圍較大,以及小李主動致歉且購買正版課程盡力挽救損失,小李、小趙均為學生,“拼課”後未進行銷售獲利行為,主觀過錯較小等因素,酌情認定賠償金額考研

最終,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判決小李、小趙應共同賠償張老師4萬元(含合理開支)考研。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。

法官提醒:事後刪課、買正版考研,不能免責

經辦法官李俊松表示,隨著線上教培產業的蓬勃興起,網課成為重要的教育資源考研。與之相伴而生的盜版課程問題也日益猖獗,這些盜版課程藉助電商平臺、網盤、社交聊天工具等便捷的傳播與交易渠道,以遠低於正版課程的價格,吸引了大量考生購買,致使原版課程銷量大幅下滑,極大損害原創者的合法權益,並引發大量訴訟。

很多考生覺得,“拼課”是同學之間分攤費用、一起學習,不是賣課賺錢,不算侵權考研。這種想法是錯誤的。李俊松表示,只要把盜版課程上傳到網盤、發到微信群,或者組織他人“拼課”、提供提取碼、拉人進群獲取資源,讓公眾能在自己想看的時間、地點點開學習,就已經構成對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害。不管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,不管有沒有賺到錢,組織者、分享者、協助傳播者都屬於共同侵權,都要承擔法律責任。“這種行為會讓正版課程銷量大幅下降,直接損害原創老師的合法權益。”李俊松說。

在司法實踐中,不少侵權行為人會以“已經刪除侵權內容”“已經購買正版補救”等作為免責抗辯理由考研。在法律上,侵權行為的認定是基於行為發生時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,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。侵權行為一旦完成,就已經成立,不會因為事後補救而“不算侵權”。刪除侵權內容、購買正版課程、主動道歉、停止傳播,這些行為只能說明侵權人有悔改態度,主觀過錯較輕,可以在法院確定賠償金額時適當減輕責任,但不能徹底免除賠償義務。本案中,小李雖然及時道歉、購買正版並停止傳播,但侵權行為已經發生,傳播範圍較廣,依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。

李俊松提醒,優質課程資源都是權利人花費大量心血才得以完成,依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考研。對於權利人而言,其在網路上進行教培活動或課程銷售時,應透過加密、水印等技術做好防護,發現侵權及時取證、通知下架,依法維護自身權益。對於廣大考生而言,透過網路互幫互助,集體學習值得提倡,但是應加強版權意識,不買、不用、不傳播盜版課程,不參與違規“拼課”。低價盜版看似省錢,實則侵權違法,既損害原創者利益,也破壞行業生態。只有大家共同守護教培行業原創活力,方能保障優質學習資源的產出,高效實現學習目的。

南方+記者 李乾

通訊員 李曉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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